问题 | 民法典关于借名贷款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银行方面的业务活动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涉及“假借他人名义贷款”之操作方式,这也称之为“借名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实际借款人以被借用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且被借用人知晓其真实目的和用途的情况下,被借用人应自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但是,若被借用人对他人私自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并不知情的话,那么实际借款人则极有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罪行。
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本人明知他人借用自身名义进行贷款,但鉴于某些特定原因(例如借款人逾期未尝还欠款等)而无法按期偿还时,其行为将可能与实际借款人一同构成涉嫌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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