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到上一级复议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倘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感到不满意,那么是能够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去申请再次复议的。
行政复议主要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这也就意味着,要是对复议的决定不认同,就不可以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去申请复议。 不过,这里面也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存在。 就像《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那样,如果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那就得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而要是对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旧不满意,那就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且国务院会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决。 总而言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上一级进行复议的,不过具体到底能不能以及该如何操作,是需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的。 案情回顾: 小朱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小朱仍不满意。小朱认为自己可以再次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被告知行政复议主要实行一级复议制,小朱对这种情况表示质疑,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多实行一级复议制。小朱对省人民政府的复议结果不满,不能简单地向上一级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2、由于是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小朱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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