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信息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1)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 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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