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送来传票不去有什么关系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正如我们先前阐述过的那样,当某方当事人缺席诉讼程序时,法院往往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无需对方答辩即可直接做出裁判,这样的裁决结果显然对当事人不利。
针对传票的法律效力,并不存在传递不到位的可能性。 即便在无法找到被传唤的当事人时,法院亦有权利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经过特定期限后,便视同该当事人已经收到传票。 (1)假设您为原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撤诉,且原告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也就是说,如果您提出撤诉请求但未得到法院批准,并接到了要求出席庭审的传票,若仍未能按时出庭,那么法院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缺席判决。 (2)假如您身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文规定,若被告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的,法院同样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因此,倘若您成为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并已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却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应诉,那么即便您本人未亲自参与庭审过程,法院仍然有权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传。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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