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能否要求合议庭审理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论是初审、二审,乃至再审或被裁定返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均可采取常规程序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初审阶段(不包括经裁定返回重审的初审案件),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案情清晰、简单且涉诉金额相对较小的民事纠纷,法院也有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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