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一审不服怎么办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民事诉讼案情经过一审审理后仍然存在异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适当措施:
首先,当任享有上诉权的原告或被告,如在收到地方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一审作出的民事裁定时,感到不满或是持有疑虑,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于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取副本; 其次,当事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向原审的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上诉状,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亲临二审法院,自主选择向其提交上诉状,此时二审法院应该将该上诉状移送到原审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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