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院收到执行监督程序意见书后多久立案,开庭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启动流程之后,一般而言,会在一个月之内安排开庭审理。
但若涉及到的是公诉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接案受理后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宣判裁决,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限度。 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复杂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单位——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以后,可以以特殊的案件处理情况为理由再延长三个月的审限;如果基于政治、外交等其他特殊原因的考虑而必须作出进一步延期的决定,仍需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其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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