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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召开开庭。
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负责安排和传达相关事宜及注意事项,使所有参与庭审者事先获悉有关流程。
审判长会在当众宣告开庭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并且特别强调合议各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所享受的合理且合乎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保证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二)展开法庭调查。
在完成整个“开庭”步骤之后,审判长会明确指出开始进行正式的法庭调查环节。
首先是由检察官发言并宣读起诉状,然后被告人、受害者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细节各自发表详细叙述并作出陈述。
接下来,审判长将会对被告人或受害者进行必要的询问盘问。
同时,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也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则依次被展示出来,并交由法院各个成员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
如有需要,法院还可以调取新的相关证据。
在结束上述所有步骤后,法院组成员们会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集体审查和核实。
(三)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在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后,便是专项的法庭辩论阶段,让控辩双方可以在这里尽情地口头阐述观点,提出论据,互相攻击或维护己方立场。
(四)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
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这也是法院程序公正的关键一环,让被告人在庭上陈词,表达出其最后的诉求和观点,供合议庭能更全面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五)由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合议庭整理收集到的全部信息,综合各方面因素,共同进行细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此即为合议庭评议环节。
(六)宣判。
最终法院会根据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证据,依法做出判决,这既可以采用当庭宣判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宣布的做法。
在当天下令公布判决结果后,判决书必须立即送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近亲家属等相关各方手中。
对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或有必要进行长期发展考虑的案件,也可能选择预先公示宣判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诉讼各方及其委托代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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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1: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