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需要庭长签字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所谓的“发回重审”并不必须经过院长的签字。
这里所提到的“发回重审”,也就是指上诉审级的法院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审慎鉴定之后,发现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在某些重要方面缺乏确切事实依据或者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这些问题有可能会导致整个判决体系的误判和混乱。 在这个前提下,上诉审级的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原先的判决,并将案件交还给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属于上诉审级法院判决的一部分,仅仅需要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决策即可,这是法官行使其审判权力的表现,因此并不需要院长的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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