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是按照其在所在公司或机构服务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自每满一年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月份的标准工资。
如若劳动者的服务期超过了六个月但却不足一年,则这段服务期限将被视为一年处理; 而对于那些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我们会以半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假如用人单位保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再次续约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且坚决拒绝续约,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面的主要规则就是基于这样的原则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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