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员工开除要提前三天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员工被解雇是否需提前三天通知这个问题,具体情况需因应不同的情境而定。
若企业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明确表示该员工作为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所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标准,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解雇该员工无需提前三天进行告知。 然而,倘若未能足够详尽地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并不满足试用期录用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措施时就必须预先通知劳动者至少三天时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与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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