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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申报缴纳
分类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已发工资总的一定比例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这笔经济补偿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等问题,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经济补偿金度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之内,那么这部分补偿费用将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实际金超过了三倍这个上限,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能再纳入当前年度的综合所得,而是需要单独运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并依法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履行这项税费缴纳义务的责任主体并非劳动者个人,而是作出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时,他们有义务代为扣除相应的税费并进行申报和缴纳。
为了确保税费申报的准确性,劳动者个人也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及时、完整地提交相关信息资料,以便于用人单位能够准确无误地完成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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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