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在哪些被迫离职情况下可获得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必然是使用了某种强制性手段促使劳动者被迫辞去现有工作职位以及要求结算相应的薪酬和经济补偿,甚至还得付出额外的赔偿费用:
首先,其可能采用诸如暴力、威胁以及非法拘禁等非常规方式来驱使工人进行生产作业; 其次,如果没有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薪酬或改善工作环境的承诺,这也被认为是违反劳动法,故而必须予以解决; 再者,公然克扣员工薪资或者无缘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最后,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应得的雇员薪酬也是不可接受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经济补偿给那些曾经在该单位辛勤工作过的员工们。 经济补偿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累计年限计算,即每多服务一个完整月份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回报。 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整年的时间段,我们将按一整年来计算,若工作期短于六个月,则会给予其半个月的基本工资做为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的月工资普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颁布实施的2019年本地工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其需享受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这个三倍数值来确定,同时对于此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上限不应超过十二年。 所谓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有收入的平均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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