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达成以下共识来处理经济补偿事宜:
第一种情况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乘以其月平均工资,如果服务年限超过了12年,那么按照累计12年来计算; 第二种情况是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乘以其月平均工资再加上医疗补助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劳动者六个月的工资,对于病情严重者,医疗补助费用可增加至五成,而对于患有绝症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用则可增加至百分之百;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岗位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与前述相同;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同样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乘以其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