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面临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薪资问题时,劳动者若做出自主离职决定,那么其雇主务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这部分的经济赔偿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当前工作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如劳动者累积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则需依照每月金额为一份薪水的标准予以相应的赔偿; 如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应按照一整年来加以计算; 对于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的情况,雇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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