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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费是否可以双方约定
分类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加班费用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其合法性与约定性。
所谓的加班费用,其实就是劳动者基于所在用人单位的生产要求以及自身实际工作情况,于工作日以外继续进行生产活动或从事工作而能获取到的薪酬收入。
劳动者主动延迟工作时间并付出更多的劳动量,对此,他们理应得到相应合理的薪酬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以下标准为处于延长工作期间的劳动者提供高于常规工作时间工资的酬劳:
首先,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那么所需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原正常工资数额的150%;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又无法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机会,则理应付给劳动者工资数额的200%;
最后,在法定节假日自行安排员工工作的情形下,则需按照原工资数额的300%支付薪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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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