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抢劫罪加重情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 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⒊持枪抢劫的。 ⒋入户抢劫。 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⒍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⒏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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