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买卖合同孳息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孳息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买卖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也不能一概而论,合同中有约定的,要先依据合同约定处理。不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是所有标的物都会产生孳息,所以,孳息归属条款在买卖合同中也不是必不可少的条款。但是,标的物有可能会产生孳息的,最好提前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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