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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分类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解答

一、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比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对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家庭承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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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7: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