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中谁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犯罪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每一种不同的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条件是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所以,被逮捕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很难被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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