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1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具体如下: 1、关于辞退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在进入用人单位以后,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根据下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赔偿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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