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架案件公安机关调解结案需要制作调解书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一、打架案件公安机关调解结案需要制作调解书吗? 打架案件公安机关调解结案需要制作调解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哪些打架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若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调解处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又不履行,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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