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刑事案件中外交人员可以作证人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在刑事案件中外交人员可以作证人吗? 可以,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事案件只有证人证言可以定罪吗? 刑事案件只有证人证言不可以定罪,根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有关部门不能考虑证人的身份地位或者证人的国籍,只要证人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证人自身也有作证的义务,不过,相关部门也不可能仅凭证人证言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除了证人证言,其他的定罪证据要足够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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