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和解能否第三人承担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执行和解能否第三人承担债务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如果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第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后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现在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 1、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节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 2、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应当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下达一年内申请执行。 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找承办法官确认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材料、调解书原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具体什么时间能够执行,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 如果知道对方财产情况应向执行法官说明,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 4、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所以第三人在执行和解中自愿承担债务的,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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