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候,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还有地下分别设立土地使用权,因为有的建设物不仅仅是在土地的地表建设的,也可能会深入地表以下建设。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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