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保期属于合同履行期间吗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工程质保期属于合同履行期间吗 工程质量保修期不是合同履行期间,但属于后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负责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争议也应当依循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不过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更有利问题的解决,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进行仲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工程完成建设,竣工验收后,建设合同终止。 所以质量保修不是合同履行期间,而是后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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