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完成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生效原则是什么 到达原则 1、到达及撤回。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 分二点言之: A到达,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而言。 例如解除契约的信函已于通常时间到达相对人的信箱时,即为到达。 即使相对人没有阅读,也应发生效力。 B意思表示的撤回性。 例如甲某日致函于乙表示解除买卖合同,其后改变心意,即发另一一函表示不欲解约。 若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相对人的信箱,即使相对人先阅读第一封,第二封亦然生效,将第一封的解约意思撤回。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 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所谓通知,指使意思表示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人的过程,如书信投稿邮筒,将电报交付于电信局。 所谓丧失行为能力,指受禁治产宣告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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