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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到期后添置物如何处理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解答

一、民法典中租赁合同到期后添置物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添置物,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添加物由承租人带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在实践中,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双方都应该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灾、政府政策、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如房东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或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等等。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经房东合理催告后,仍然未交组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租客将出租屋破坏掉,导致无法正常出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现上述情形时,房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

租赁合同就会终止。

而租赁期间添置的物品,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一般情况下由承租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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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