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时,一般不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使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所以法院对合同纠纷起诉进行管辖权审查时,可以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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