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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分类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解答

一、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所以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而动产质押的标的可以依法出质的动产。

权利质押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债券、存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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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