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民法典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分类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解答

一、民法典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法律依据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

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在对于房屋建筑外的共享部分,一般业主也有权利还有义务。

如果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这个时候,除了房屋本身的面积之外,其他的共有部分也会一并的转让。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2 19: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