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中可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一、广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中可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 (三)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嫌犯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四、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各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相应的查处政策,针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通常情节严重的才会吊销许可证,而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比如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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