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是什么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后的价值交由提存部门时,提存就成立。 提存依法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而债务人需要通知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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