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罪的概念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是赌博罪?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法条具体表述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类型: 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 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 赌博罪侵犯了以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 赌博罪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组织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对于那些虽有正当职业,却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也视为以赌博为业。 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 赌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另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实施赌博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主观: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要求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赌博罪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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