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金是否在担保范围内,担保无效的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迟延履行金是否在担保范围内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金在担保范围内的,迟延履行金属于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无效的情形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 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是担保范围的,债务人违约时,迟延履行金在担保范围内,担保人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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