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标准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才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什么标准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才立案?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相关的罪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四、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村民或者国有城镇居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且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节严重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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