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合同纠纷举证怎么做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一、物业合同纠纷举证怎么做 应该是物业管理合同是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为合同标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要求提供了哪些服务自然保存有证据,由其举证更便利、更合理。 物业公司欲主张业主交纳物业费,首先应当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只是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仅仅能证实他们和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至于这份合同的履行状况,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那么,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仅有物业合同还不够充分,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补充,以便支持其诉请。 这就好像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卖方要想向买方收取货款,首先得证实已交付了货物。 而“物业服务”就好比是物业合同中的“货物”。 所以,物业公司欲取得服务费,应以提供服务在先为条件。 如果不能证明,则物业公司将面临证明不能的风险。 反观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是被动接受服务的。 而且,否定性事实的举证本就不符合举证逻辑,所以,要求业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二、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 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 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 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 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 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对业主而言,“利之所归,损之所归”,即财物损失的风险由业主本人承担,这是民法一个被普遍遵守的原则。 业主人身及财物损害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期待刑事案件的侦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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