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质权人如何取得使用权,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民法典质权人如何取得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取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取得质押物的使用权,可以使用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取得出质人同意的,可以使用质押物,取得使用权。 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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