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是否成立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民法典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是否成立 民法典规定,质押要签订质押合同,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不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通过以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当事人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不会设立,债权人不会取得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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