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啥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啥区别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行纪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不能透露自己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行纪合同来说,该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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