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几级,工伤鉴定标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几级 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五到十级。 5级: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6级: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侧弯或,伴根性神经痛; 7级: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8级: 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9级: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0级: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二、工伤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 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烧伤后 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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