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的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签署的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吗 签署的行纪合同是不属于雇佣的,而是属于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想要以居间人的身份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并完成支付交易付款等一系列的行为的,双方需要签署一份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实际上属于信托合同的一种。 签署合同时一定要针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确认,达成一致后签署,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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