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保管物毁损灭失了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保管合同在现如今的生活当中已经十分常见了,在过去,人们认为保管物品只是一个简单的行为,而对于保管合同并不十分重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常见,因此,建议各位读者对保管合同的规定有所了解。 如果大家有关于保管合同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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