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三角债务房产如何处理,债务不能抵销的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三角债务房产如何处理 民法典对三角债务房产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三角债务的三方如果是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三方可以协商相互抵销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务不能抵销的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 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三角债务房产如何处理 没有作出规定,但如果三角债务的三方是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能协商相互抵销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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