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吗?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吗? 强制拆迁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二)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强制拆除有着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强制拆除一定要有一个基础决定,即行政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己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之后,还需要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自己拆除的义务之后,行政机关才能对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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