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农村国家征收怎么赔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一、在农村国家征收怎么赔偿?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没有赔偿金,只有补偿金,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申请征收土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一)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三、国家征地的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可见,在农村国家征收怎么赔偿的这个问题只能等当地人民政府的通知。不过,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村集体及村民支付的款项属于补偿金,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支付赔偿金。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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