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死刑有哪些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死刑有哪些罪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投降罪。 38、战时临阵脱逃罪。 3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3、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4、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四、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等;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不被执行死刑等情况。 上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死刑有哪些罪名,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之外,其他刑事案件中即使情节恶劣也不能判处死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经过最高检的核准才能执行执行。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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