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强制猥亵罪能否判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构成强制猥亵罪能否判缓刑 强制猥亵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则可以判处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 所谓猥亵,是指以激或满足欲为目的,用性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需要有具体的案件情况才能分析构成强制猥亵罪能否判缓刑,只有犯罪情较轻而且本人也有悔罪的表现才可以实施,缓刑就是暂缓执行,一般只要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任何的错,那么之前所判的刑期也是不会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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