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丽水市市区集体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土地补偿费,需要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 (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二、被征收方需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吗? 1、被征收方需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2、办理补偿登记的机构应当为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提供便利。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办理补偿登记的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 若征收的是浙江省丽水市的土地,那么征收方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需要结合浙江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在标准确定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结合补偿标准,大致确定自己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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