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因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建设工程纠纷仲裁后能否再起诉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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